为解决全市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管理难点、痛点问题,更好地推动“平安工地”建设,提升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市交通运输局统一归口、市交通执法支队具体牵头编制了《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编制导则(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南通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对外公开,自2024年1月18日始至2024年2月18日结束,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电话等三种方式,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到6条意见建议。
1.第5.2.2节:b)、c)建议合并,并修改为“项目经理与项目书记(如有)、副经理、总工程师、分管部门负责人以及施工作业班组负责人签订。项目进行分包单位的,还应与分包单位负责人签订”。
2.第9.1.1节:a)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周例会、月例会”,b)“项目经理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安全专题会议”,c)“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召开临时性(紧急)安全会议”,建议对上述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者调整为“项目”,不具体明确为“项目经理或分管领导”。
3.第10.2.1节:“由设备所属单位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议删除“由设备所属单位”,调整为“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4.第11.2.1 节:“重大风险管控措施要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建议调整为“重大风险源管控方案要报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5.第12.2.2节:a)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审批。
6.第12.2.3 节:c)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总工、电气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人员,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临时用电工程验收。”建议调整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总工、编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人员,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临时用电工程验收”。
三、相关反馈
针对意见建议1,鉴于目前全市各水运工程项目建设规模、管理模式等差异,如项目设置有副经理等岗位,为落实其岗位职责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要求,仍由副经理与其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故本建议未予采纳。
对意见建议2,考虑到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对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作用,并落实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职责,仍明确由其组织各类安全生产会议,故本建议未予采纳。
对意见建议3予以采纳,结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规定,同意采纳该意见,并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意见建议4予以采纳,重大风险源管控方案除包括风险管控措施外,还包括风险辨识、评估等内容,均应报监理审查。
对意见建议5予以采纳,结合全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针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其审批环节均包括建设单位的审批确认。
对意见建议6予以采纳,根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相关规范,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审批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同意采纳本意见,并调整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总工、电气工程师、编制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等有关部门人员,邀请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共同参与临时用电工程验收。”
南通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2日